民商事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二、身份证明
原告是公民的,应出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离婚案件还应提交结婚证,遗失结婚证的,必须由有关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明材料
提交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
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常见案件的基本证据材料:
1、借款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付款凭证;还款凭证;欠条;催款通知书等。
2、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协议、传真件;送货单或提货单;付款凭证、证明拖欠货款的结算单、对帐单、欠条、还款计划;收货人的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进度表;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签证单和图纸;工程款预算审核文件;工程款拨付凭证;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的资质级别证明等。
4、离婚纠纷案件:结婚证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婚姻关系破裂或双方发生矛盾的证明材料;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夫妻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等。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医药费、交通费等发票;财产损失方面的其他证明材料;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6、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伤残评定的证明材料等。
7、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遗嘱;诉讼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等。
诉讼费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发》(国务院令第481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
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2.5%——200元交纳;
3、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2%+300元交纳;
4、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1.5%+1300元交纳;
5、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1%+3800交纳;
6、超过100万元到2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9%+4800元交纳;
7、超过2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8%+6800元交纳;
8、超过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7%+11800元交纳;
9、超过1000万元到20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6%+21800元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0.5%+41800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4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0.5%+240元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4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4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100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2400元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27400元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67400元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不由申请人预交。
五、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2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520元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六、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七、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八、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下列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